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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1425814-1/2016-00002 | 分 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高公島辦事處 | 發文日期 | 2016-07-08 |
| 標 題 | 高公島街道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 ||
| 文 號 | 連高辦發[2016]25號 | 主 題 詞 | |
| 內容概述 | 在連云區一級網格之下,高公島街道以本行政區域(實際管轄范圍)為基本單元,劃分出覆蓋域內的網格,建立街道、村(社區)二、三級環境監管網格。建立完善污染源監管信息系統,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健全監管檔案,明確差別化監管措施和要求。4、督促落實上級網格下達的環境問題整改要求;1、負責本級網格運行管 | ||
| 時 效 | 有效 | ||
高公島街道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區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連區委辦發〔2016〕8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環境監管主體責任,全面推進環境監管執法法治化,確保環境監管全覆蓋,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加快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為重點,堅持黨政同責、齊抓共管,屬地管理、責任到人,各有側重、差別監管,強化基礎、提升能力的基本原則,按層級定區域、按職責定任務,通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無縫銜接、責任到人的網格化監管,推動環境監管關口前移,觸角向下延伸,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確保排污單位得到有效監管、環境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突出環境問題得到穩妥解決、環境秩序得到有力維護。
二、網格劃分
在連云區一級網格之下,高公島街道以本行政區域(實際管轄范圍)為基本單元,劃分出覆蓋域內的網格,建立街道、村(社區)二、三級環境監管網格。
(一)二級網格(街道級)。以街道為單元設立二級網格,責任主體為高公島街道辦事處,網格長由街道辦事處副主任擔任,成員由負責環境監管職責的人員組成,成立環境保護辦公室,建立健全巡查隊伍。
(二)三級網格(村級)。以所轄的村(社區)為單元劃分,共設立三個三級網格,責任主體為各村(社區),吸納有時間、有熱情、有能力的居民擔任環保監督員,參與網格監管工作。
三、網格職責
(一)二級網格
1、負責本級網格運行管理;2、確定本網格重點巡查對象,對網格內有環境影響的各類建設項目和污染物排放、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工地道路揚塵污染、焚燒垃圾污染,以及其他廢氣、廢水、廢渣污染等,開展日常巡查和現場監管,及時制止、處置各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涉嫌環境違法的,及時向上一級網格報告;3、調處各類環境初信初訪和矛盾糾紛;4、督促落實上級網格下達的環境問題整改要求;5、對四級網格工作進行指導、督查、考核。
(二)三級網格
1、負責本級網格運行管理;2、負責對轄區內各類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環境安全隱患等進行全面排查,定期巡查,及時發現并上報;3、積極調處環境信訪投訴和污染糾紛,協助辦理上級網格督辦事項。
四、運行機制
(一)計劃管理。各級網格要制定日常監管、督查、巡查計劃,定人員、定任務、定責任、定獎懲,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做到監管活動有章可循、規范透明、全程留痕。
(二)溝通反饋。建立上下級網格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機制,確保網格運行順暢高效。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整改要求,上級網格應及時反饋下級網格。對巡查發現的環境違法線索、環境問題整改動態情況,下級網格應及時報告上級網格。
(三)部門聯動。二級、三級網格接到環境違法線索報告后,應及時組織依法調查處理;對涉及多個環境監管職責部門的,組織聯合調查,加強部門聯動;對涉嫌環境犯罪的,依照相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四)信息公開。利用媒體、網絡、公告欄等多種形式,公開各級環境監管網格劃分方案、網格長和網格監管組、巡查組名單,動態調整和公開重點監管對象,定期公布網格監管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五)監督考評。依法接受人大法律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鼓勵聘請網格群眾監督員,對網格環境監管開展情況、實施效果進行監督;上級網格要運用隨機抽查、專項督查等方式,加強對下一級網格監管情況的監督。制定網格環境監管工作考評辦法,每年對下一級網格監管情況組織考評,評價結果逐級上報。
五、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2016年2月20日前)。各村(社區)、機關各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完成網格劃分,具體明確各網格區域、責任人、工作職責等。
(二)建設階段(2016年3月20日前)。各村(社區)、機關各部門配套建立相關工作制度,明確各級網格主體責任,完善責任考評體系。細化巡查報告、調查處理、溝通反饋等工作要求,優化工作流程。建立完善污染源監管信息系統,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健全監管檔案,明確差別化監管措施和要求。
(三)實施階段(2016年4月15日起)。高公島街道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正式運行,二、三級網格要嚴格按照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開展環境監管工作,確保轄區環境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街道黨工委、辦事處要定期研究部署網格監管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配齊配強網格監管人員,所需工作經費由街道財政予以保障。推進環境監管網格與現有社會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監管、城市管理等基層網格的融合式建設,有效整合力量。
(二)提升監管能力。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意見》(連發〔2015〕32號)建立健全市縣鄉村四級環境管理網絡的要求,加強基層環境監管隊伍建設,重點做實第二級網格。第二級網格應建立巡查隊伍,高公島街道配備4名專門巡查人員,組織開展網格監管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提升監管人員素質和履職能力。支持基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網格監管所需的車輛和裝備,保證網格監管工作順利開展。
(三)夯實監管基礎。結合環境保護大檢查,整合現有污染源數據庫和移動執法系統,完善一企一檔環境管理基礎臺賬,逐步建立要素齊全、數據準確、動態更新、信息共享的數字化監管信息平臺,提高網格監管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四)嚴格責任追究。對網格監管責任履行不到位,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情形的,依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嚴格追究相關領導和監管人員的責任。
附件:1、高公島街道三級網格環境監管實施辦法
2、高公島街道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考核辦法
高公島街道辦事處
2016年6月21日
附件1:
高公島街道三級網格環境監管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指導意見》(蘇辦發〔2015〕65號)、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區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連區委辦發〔2016〕8號)要求,結合《連云區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為重點,按層級定區域、按職責定任務,通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無縫銜接、責任到人的網格監管,確保排污單位得到有效監管、環境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突出環境問題得到穩妥解決、環境秩序得到有力維護,為建設生態高公島街道提供保障。
二、網格組成與職責
高公島街道為二級網格,責任主體為街道黨工委、辦事處。
網 格 長:范月輝 高公島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成員單位:高公島城鎮建設服務中心、勞動保障所、安監所、經貿辦、信訪辦、司法所、高公島派出所。
網格主要職責:1、負責本級網格運行管理;2、確定本網格重點巡查對象,對網格內有環境影響的各類建設項目和污染物排放、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工地道路揚塵污染、焚燒垃圾污染,以及其他廢氣、廢水、廢渣污染等,開展日常巡查和現場監管,及時制止、處置各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涉嫌環境違法的,及時向上一級網格報告;3、調處各類環境初信初訪和矛盾糾紛;4、督促落實上級網格下達的環境問題整改要求;5、對四級網格進行指導、督查、考核。
附件2:
高公島街道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指導意見》(蘇辦發〔2015〕65號)、《連云港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和《連云區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精神,加快推進我街道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確保排污單位得到有效監管、環境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突出環境問題得到穩妥解決、環境秩序得到有力維護,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為各村(社區)居委會、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對本責任片區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負總責。
第三條 考核主要內容:各責任單位貫徹落實我街道關于加強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有關要求情況,本地區具體工作完成情況。
第四條 考核遵循堅持標準、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實行定量考核。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考核計分方法見表格,包括確保項目、加分項目2大類,確保項目分值為100分。
第六條 考核程序與方法:
(一)考核采取各責任單位自測自評與街道檢查考評相結合方式。
(二)各責任單位依照考核細則完成自評打分,形成年度總結,同時按照考評內容準備完成情況的檔案資料。
(三)年度考評由督查考核組牽頭組織。
(四)年度考評包括專題匯報、實地考察與資料檔案核查。
(五)考核評分的最終結果由督查考核組根據自查與考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估,提出考評建議,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審定后,向各責任單位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考核排名靠前的,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予以通報表揚;考核排名靠后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八條 考核中發現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予以通報批評。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