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42583051/2025-00008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
| 發布機構 | 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5-03-12 |
| 標 題 | 申請人胡某不服被申請人區市場局超期答復一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 內容概述 | |||
| 時 效 | 有效 | ||
申請人胡某不服被申請人區市場局超期答復一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5〕連云行復第4號
申請人:胡某。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胡某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事項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答復的行政行為,于2025年1月3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5年1月6日收到該申請,于2025年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已經超過法定期限35個工作日答復舉報程序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5日通過12315平臺投訴舉報連云區某百貨店,銷售的老面包執行標準已廢止但其仍繼續使用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8日受理,2024年12月25日結案答復。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投訴信息涉及了舉報信息,需要分單處理,被申請人已經超過法定期限答復期限,屬于行政不作為。可參照青州市人民政府青復決字〔2024〕23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被申請人處理投訴舉報程序違法,希望復議機關確認其行為違法。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全國12315平臺投訴單;
2.商品圖片;
3.購物小票圖片;
4.付款截圖;
5.青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被申請人稱:1答復人主體適格。申請人舉報的對象為某百貨,地址位于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某地,投訴的主要內容為該單位銷售的老面包,生產廠家某某老面包連云港地區總店在全國企業信息網查不到,屬于假冒生產廠家,且該產品執行標準號20981廢于2022年已廢止,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組織調解并立案獎勵。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法定職責,主體適格。
2.答復人所作回復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答復人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申請人12315平臺投訴單,因是投訴單,系統無法直接回復是否立案。2024年10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使用微信回復申請人,告知了申請人對當事人立案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化”,而《面包質量通則》(GB/T20981-2007)已經作廢,現執行《面包質量通則》(GB/T20981-2021),且當事人銷售的散裝老面包未標識生產經營者名稱,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因此,2024年10月31日,我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決定立案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有法可依,在法定期限內回復程序合法。綜上所述,我局依法正確履行了法定職責,申請人的申請無事實依據,理由不成立,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江蘇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
2.聊天記錄截圖;
3.付款截圖;
4.情況說明;
5.立案審批表;
6.全國12315網絡平臺工單流轉信息截圖;
7.全國12315網絡平臺工單反饋信息截圖;
8.全國12315網絡平臺工單辦結信息截圖;
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3日,申請人在某百貨購買老面包3只裝一袋,消費金額為10元。2024年10月25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網絡平臺向被申請人投訴某百貨,稱其在超市購買了廠家的老面包,該產品生產廠家某某老面包連云港地區總店,經全國企業信息網查詢不到,屬于假冒生產廠家,且該產品執行標準號20981于2022年廢止。請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組織調解并立案獎勵,需要其他證據請聯系。訴求內容:退賠費用,賠償損失,退貨。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予以核查,2024年10月28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網絡平臺告知申請人符合受理條件,決定對其投訴事情予以受理,2024年10月31日,被申請人認為某百貨正在銷售的老面包沒有標識生產單位,執行標準過期,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予以立案。同日,被申請人通過微信告知申請人:我們現場檢查,將上述面包扣押,立案調查。現場問詢商家進行調解,同意退款,不同意賠償。2024年12月25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網絡平臺再次告知申請人:已對商家進行立案調查,因商家拒絕調解,不同意賠償僅同意退款,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我局終止調解。2025年1月3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超期答復其舉報,程序違法,遂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提交的全國12315平臺投訴單、商品圖片、購物小票圖片、聊天記錄截圖、付款截圖、情況說明、立案審批表、全國12315網絡平臺工單流轉信息截圖、全國12315網絡平臺工單反饋信息截圖、全國12315網絡平臺工單辦結信息截圖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五條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被投訴舉報人某百貨,經營地址為連云區某地,被申請人作為被舉報人實際經營地的區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具有處理本區域內的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主體適格。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五)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投訴,全國12315平臺分設“我要投訴”和“我要舉報”兩個獨立入口,申請人點擊“我要投訴”入口,平臺下方會出現“投訴須知”和“同意”按鈕,申請人閱讀“投訴須知”后點擊“同意”按鈕,確定已知悉提交投訴申請事項及后果。本案中,2024年10月25日,申請人閱讀“投訴須知”后并填寫申請,表明已明確選擇投訴,2024年10月28日,被申請人受理申請人的投訴。2024年12月25日,因被投訴人僅同意退款,不同意賠償,雙方未能達成調解,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網絡平臺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未超過法定四十五個工作日的要求。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5日在全國12315網絡平臺對申請人的告知行為,是對申請人投訴內容進行的反饋,該投訴單中涉及的舉報事項,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10月31日通過微信對申請人進行了告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網絡平臺告知申請人對被舉報人進行立案調查,屬于補充告知,并不存在被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答復舉報事項的情形。因此,被申請人已按法律規定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全國12315網絡平臺編號132070300202410257823XXXX投訴作出的處理,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對全國12315網絡平臺編號132070300202410257823XXXX投訴作出的處理。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