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4258248/2025-00004 | 分 類 |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市農業農村局 | 發文日期 | 2024-07-11 |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食用菌產業發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 ||
| 文 號 | 連農〔2024〕54號 | 主 題 詞 | |
| 內容概述 | 為貫徹《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食用菌產業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連政辦發〔2024〕33號)要求,經市十五屆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連云港市食用菌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 時 效 | 有效 |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食用菌產業發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 時間:2024-12-30 16:08:29 來源:市農業農村局 閱讀次數: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食用菌產業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連政辦發〔2024〕33號)要求,經市十五屆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連云港市食用菌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農業農村局 連云港市科學技術局 連云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連云港市財政局 連云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連云港市稅務局
2024年7月11日
連云港市食用菌產業發展扶持政策
為全面提升食用菌產業生產能力和發展水平,推進食用菌全產業鏈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拓寬農民增收致富途徑,助力農業農村現代化和鄉村全面振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資金來源
2024—2026年,統籌整合各級財政資金,重點通過競爭性項目等方式,扶持食用菌產業發展。
二、扶持對象
按照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結果導向、正向激勵的原則,對行政區域內依法推進食用菌產業發展的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村集體和科研推廣單位等進行政策扶持。
三、政策措施
(一)種質資源創新利用。
1.支持菌物種質資源保護與種質創新。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支持區域性食用菌菌種研發中心和食用菌產品檢測能力提升。對取得母種、原種生產經營資質的企業,當年獎勵10萬元。(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農科院,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
2.支持食用菌菌種生產基地建設。經營主體自籌資金在本市境內新建食用菌菌種生產基地,并取得相應生產經營資質。獎補金額不超過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30%,單個主體最高補貼不高于10萬元。(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
(二)食用菌產業化發展。
1.支持食用菌企業用地需求。對新上食用菌產業重點項目,安排一二三產融合發展專項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保障食用菌產業企業合理用地需求。(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
2.支持食用菌產業基礎建設。經營主體自籌資金在本市境內擴建新建食用菌大棚和廠房、標準化食用菌菌渣處理廠房、制料(袋)廠房、生產設施裝備廠房,購置生產設備、完善廠區配套工程,并取得相應生產經營資質。獎補金額不超過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30%,單個主體最高補貼不高于50萬元。(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
3.支持食用菌綜合加工及預制菜生產。經營主體自籌資金在本市境內開展食用菌產地初加工,建設或改善清洗分揀、烘干儲藏、冷藏保鮮、殺菌消毒、分級分割、產品包裝等初加工設施設備,發展食用菌精深加工和綜合利用加工,開展精深加工和預制菜生產關鍵技術、裝備一體化和智能化更新改造,給予貸款實際利息支出(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基準)50%的財政貼息,單個主體最高補貼不高于100萬元。對新認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級、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為國家級和省級示范智能工廠的食用菌企業,每個企業分別獎勵200萬元和1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
(三)食用菌品牌培育。
1.支持食用菌品牌建設。對獲得地理標志農產品登記保護的產品每個獎補10萬元,獲得有機農產品、綠色食品認證的產品每個獎補2萬元,每個經營主體最高獎補不超過6萬元。(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
2.支持食用菌品牌宣傳。開展食用菌產業宣傳工作,提升“菌連天下”品牌價值,拓展銷售渠道,在省級以上媒體、平臺等開展“菌連天下”相關品牌宣傳銷售,補助宣傳及策劃費的30%,單個主體一年最高補貼不超過10萬元。支持生產經營主體參加國內外各類農業展會,對向市商務、市農業農村部門報備參加的境內外重點展會或專業性展會,由主管部門根據文件通知或邀請函,補助展位費的70%。對在各類產品品牌評比中獲獎(相當于二等獎以上)的企業,省級以上每個一次性獎勵1—2萬元,單個主體最高獎補不超過5萬元。(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
3.支持休閑農業發展。支持建設蘑菇文化小鎮,配套建設菌菇特色餐廳、健康體驗館、菌都公園等,舉辦食用菌產業發展大會等節慶活動。該類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支持。(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
(四)科技研發和創新。
1.積極培養創新載體。對食用菌產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首次達標申報的,給予8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的食用菌產業高新技術企業給予40萬元獎勵,對第二次及以上認定為食用菌產業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15萬元獎勵。市財政對新認定的食用菌產業省級農業科技型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
2.鼓勵加大研發投入。對新認定的食用菌產業國家級、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20萬元;新認定的食用菌產業省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補助50萬元。對績效評估優秀的食用菌產業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對未獲得食用菌產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較前一年增長10%以上的,在當年市級獎勵資金規模內,按照不超過企業當年研發費用總額的5%予以補助,單個企業最高50萬元。企業上一年度無研發費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補助范圍。(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
3.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對獲得省產學研計劃立項的牽頭單位,一次性補助8萬元。支持縣區、功能板塊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國際性、全國性科技合作與交流會議等產學研活動,會前報備的規模在150人以上、邀請業內有較高知名度的外賓或專家30人以上的產學研活動,經審核給予符合財務支出規定活動費用50%補助,最高補助20萬元。對企業通過省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購買科技服務產生的費用,按照省科技“創新券”政策給予后補助。(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
4.支持科研成果轉化。對企業引進先進技術成果在市內轉移轉化的,按照不高于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5%,給予單個合同最高20萬元補助,同一企業年度補助最高50萬元;技術轉移機構為我市引進轉移轉化成果的,按照不高于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2%給予補助,同一機構年度補助最高2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
5.激勵重大科技創新成果。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第一完成單位(人員),市財政按照國家獎勵給予1:2配套獎勵,參與完成單位給予1:1配套獎勵。對獲得江蘇省科學技術獎的第一完成單位(人員),市財政按照省財政獎勵給予1:1配套獎勵,參與完成單位給予1:0.5配套獎勵。對新通過省級以上審定(登記、認定)的農業新品種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同一單位年度獎勵最高8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
(五)金融稅收政策扶持。
1.支持食用菌企業稅收減免。免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孵化服務增值稅,對其自用及提供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滿2年(24個月)的,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4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
2.支持食用菌企業金融貸款。為有需求的企業提供“蘇農貸”和“蘇農擔”業務。“蘇農貸”為“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項下子產品,實行貸款對象白名單制度,省級以下農業龍頭企業單戶最高可達500萬元,省級及以上農業龍頭企業單戶最高可達1000萬元。貸款以信用方式為主,可根據實際情況追加抵押、擔保措施,利率不高于LPR+100個基點;追加抵押、擔保措施的,利率不高于LPR+50個基點?!疤K農擔”業務為江蘇省農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符合業務范圍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的“低門檻、低費率、重信用、輕抵押”政策性擔保產品,單戶金額10—300萬元(含),申保期限6—36個月,擔保費率年化不超過0.8%,且目前銀行借貸利率年化不超過4.45%,以家庭信用為主,不強制要求抵質押物。(責任單位:省農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連云港分公司,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
財政獎補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獎補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由牽頭的相應部門負責兌現。本政策措施中年度內投資類項目同一主體的同一建設內容按最高額度扶持,不重復獎補;年度內品牌榮譽類項目同一主體不得重復享受各級品牌榮譽類獎補資金。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縣區參照本政策,結合實際完善本地區獎補政策。實施期限內,若出臺新規定,則執行新規定。具體政策措施已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國家有其他相關支持政策措施,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