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4258248/2024-00007 | 分 類 | 科技、教育/教育 / 通知 |
| 發(fā)布機構 | 教育局 | 發(fā)文日期 | 2022-03-30 |
| 標 題 | 市教育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財政局 市民政局關于印發(fā)《連云港市學生資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文 號 | 連教發(fā)〔2022〕2號 | 主 題 詞 | |
| 內容概述 | |||
| 時 效 | 有效 | ||
市教育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財政局 市民政局關于印發(fā)《連云港市學生資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時間:2022-04-06 11:13:51 來源:教育局 閱讀次數:
各縣區(qū)教育局,市開發(fā)區(qū)、徐圩新區(qū)、花果山風景區(qū)社會事業(yè)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市直各學校:
經研究,現將《連云港市學生資助工作實施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執(zhí)行。
連云港市教育局 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連云港市財政局 連云港市民政局
2022年3月30日
連云港市學生資助工作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學生資助工作,統籌各類學生資助資源,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推動學生資助高質量發(fā)展,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guī)〔2020〕28號)、《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教助〔2021〕1號)和《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教助〔2019〕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主要根據省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對中等職業(yè)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資助范圍和標準以及認定工作進行規(guī)范和明確。
第三條 本方案所稱中等職業(yè)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yè)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義務教育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全日制學校,包括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的幼兒園。
以上所稱的各類學校包括民辦中等職業(yè)學校、民辦普通高中、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和民辦幼兒園。
第四條 本方案所稱的學生,是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在籍在校學生;根據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的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籍在園幼兒。
第五條 本方案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經教育、人社、財政、民政等部門認定其本人及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其在校或幼兒園(以下稱學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或幼兒(以下稱困難學生)。
第六條 學生資助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持科學規(guī)范、公平公正等原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市縣(區(qū))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等負責組織開展困難學生的認定、分配方案建議、資助日常管理等工作,具體包括:組織各地各學校開展學生資助認定工作,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組織各地審核上報基礎數據;根據認定工作情況,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市縣(區(qū))財政局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八條 市縣(區(qū))財政局根據省、市、縣(區(qū))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要求,負責學生資助資金的分配和下達,組織市縣(區(qū))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guī)劃和年度預算草案。
第九條 各相關學校是學生資助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嚴格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嚴肅認真組織好學生資助各項工作。
第三章 資助資金和管理
第十條 本方案所涉及的學生資助資金,主要包括:中等職業(yè)教育免學費、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學雜費、國家助學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政府資助資金和市“百萬工程”資助資金等。
第十一條 本方案第十條所涉及的資助資金的來源,除市“百萬工程”資助資金由市級財政全額負擔以及社會各類捐贈外,其他所涉及資金按照《江蘇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第三章有關規(guī)定由省與各地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
第十二條 資助補助經費分學期發(fā)放,每年春季學期于5月31日前,秋季學期原則上應于11月30日前,匯入受助學生或者監(jiān)護人銀行卡中。
第十三條 各級要建立與完善學生資助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財政、教育部門要每年組織對學生助學資金進行督導檢查,督促上級資金和本級財政資金全額及時保障到位。
第十四條 各地、各校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guī)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十五條 中等職業(yè)教育免學費。資助中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免除學費,對公辦中等職業(yè)學校非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生中涉農專業(yè)學生免除學費。免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zhí)行(不含住宿費)。
第十六條 中等職業(yè)教育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yè)學生和非涉農專業(y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初中起點五年一貫制高等職業(yè)教育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yè)學生和非涉農專業(y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非涉農專業(y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比例原則上按扣除涉農專業(yè)學生后在籍在校學生總數的12%確定。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在平均資助標準范圍內自主確定,可分為2-3檔。
第十七條 普通高中教育免學雜費。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低收入家庭等經濟困難學生(含低保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低保邊緣家庭學生、支出型困難家庭學生、殘疾學生及孤兒)免學雜費。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zhí)行(不含住宿費)。
第十八條 普通高中教育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比例按在校生總數15%確定,具體比例由各地據實確定。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在平均資助標準范圍內自主確定,可分為2-3檔。
第十九條 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義務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比例按在校生總數的10%確定,其中寄宿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統一按25%確定,具體比例由各地據實確定。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小學1000元、初中1250元;城鄉(xiāng)低保家庭每生每年小學1500元、初中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在平均資助標準范圍內自主確定,可分為2-3檔。
第二十條 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政府資助。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公辦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比例按在園幼兒總數的12%確定,具體比例由各地據實確定。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在平均資助標準范圍內自主確定,可分為2-3檔。
第二十一條 市級“百萬工程”資金。
“百萬工程”資金資助范圍為我市戶籍、考取國家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應屆高中畢業(yè)生。資助對象必須品學兼優(yōu)、好學上進,獲得校級以上獎勵的學生優(yōu)先推薦。具體由各地把關,市級審核確定。資助標準為本科3000元/人,大專2000元/人。
第五章 認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認定工作是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是確保應助盡助的重要舉措。本方案所稱的認定工作,是指對享受本方案所涉及資助資金資助的學生進行認定,主要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對提出申請國家教育資助的學生,按統一的工作程序和認定分析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安排資助資金的主要依據,作為學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二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職責。
市教育局全面指導教育部門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全面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技工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市民政局全面指導低收入家庭等經濟困難學生(低保、特困救助供養(yǎng)、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及孤兒)認定工作。市殘聯全面指導殘疾學生認定工作。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殘聯等部門全面做好相關信息庫建立、信息共享工作。
縣(區(qū))教育、功能板塊社會事業(y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根據工作職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qū)域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學校負責資助的工作人員要嚴格審查,完善資料,確保精準資助和資助信息的準確性。堅持“誰申報,誰負責。”“誰審查,誰負責。”工作責任制,杜絕謊報、瞞報、漏報。
第二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學生屬于原扶貧部門認定的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養(yǎng)人員、孤兒、困境兒童、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yōu)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聯認定的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工會組織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
(二)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
(三)學生戶籍所在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所在地的物價水平和學校收費標準。
(四)學生家庭收入和資產、負債狀況。
(五)學生家庭贍養(yǎng)老人和撫養(yǎng)其他就學子女等負擔情況,勞動力文化和職業(yè)、收入情況,家庭成員健康狀況。
(六)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合理性。
(七)學生本人健康狀況等。
第二十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一般包括:宣傳告知、數據比對、資助申請、學校認定、建檔備案等環(huán)節(jié)。各地各學校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動態(tài)調整。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秋季學期進行一次,第二年春季學期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新申請的學生學校應補充認定。學校應在新學期開學30個工作日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一)宣傳告知。學校應通過召開家長會、張貼公告、書面通知、信息推送等形式,向學生或監(jiān)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向學生或監(jiān)護人發(fā)放《連云港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同時宣傳相關學生資助政策。
(二)數據比對。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全國學生資助管理系統、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全國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統和民政等部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進行比對,形成我市家庭經濟困難類型名單庫,對于名單庫中的學生要確保應助盡助。學校應主動聯系本校在庫學生或監(jiān)護人,核實學籍信息,確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對在庫學生應簡化申請手續(xù),無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學生資助申請。
(三)資助申請。
學生或家長通過“江蘇學生資助”微信公眾號的“服務通道”菜單申請國家資助,如實填報家庭經濟相關信息,學生或監(jiān)護人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技工學校填寫紙質《申請表》)
(四)學校認定。
學校認定小組根據學生或監(jiān)護人提交的申請表進行困難認定,認定以學生或監(jiān)護人填報的信息為主要依據,并可參考相關證明材料,學校還可采取家訪、電話訪談,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核實。
(五)結果核實。在適當范圍內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等級進行核實,接受監(jiān)督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六)建檔備案。結果通報無異議后,學校將最終確定的本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匯總名單,連同學生或監(jiān)護人提交的《申請表》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1.學生或監(jiān)護人提供相關資料不真實的;
2.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切實規(guī)范學生資助經費提取和使用。高中學校每年按3%-5%比例從事業(yè)收入提取資金用于資助學生;公辦幼兒園每年按3%-5%比例從事業(yè)收入提取資金用于減免和提供特殊困難補助;民辦學校(含幼兒園)每年按不少于5%比例從學校收費中提取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中等職業(yè)學校每年應從事業(y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
第二十八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宜,參照《江蘇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guī)〔2020〕28號)、《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實施細則》(蘇教助〔2021〕1號)和《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蘇教助〔2019〕1號)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方案由連云港市教育局、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連云港市財政局、連云港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方案自2022年春季學期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