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58105091-0/2020-00006 | 分 類 |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農林局 | 發文日期 | 2019-10-28 |
| 標 題 | 連云港市精準防貧工作實施意見 |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 內容概述 | |||
| 時 效 | 有效 | ||
連云港市精準防貧工作實施意見
各縣區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市有關單位:
經市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現將《連云港市精準防貧工作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附件:連云港市精準防貧工作實施意見
連云港市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
2019年8月23日
附件
連云港市精準防貧工作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扶貧開發工作重要論述和中央、省、市關于堅決打好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持續鞏固脫貧成果,建立長效防貧機制,確保2020年全市人民同步邁入小康社會。現就全市開展精準防貧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在抓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減少貧困存量的同時,重點關注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略高于“十三五”省定脫貧標準的農村低收入農戶,抓住因病、因學、因災等致貧返貧關鍵因素,分類設置精準防貧辦法,建立近貧預警、驟貧處置、脫貧保穩的精準防貧工作機制,用改革的辦法防貧堵貧,逐步消除絕對貧困,穩定減少相對貧困,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原則
1. 堅持縣區主體。縣區是落實精準防貧機制的責任主體,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方案,統籌推進實施。
2. 堅持公開公平。對防貧對象的認定和扶持,要嚴格標準和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廣泛接受群眾監督。
3. 堅持機制創新。盯緊重點人群,堅持問題導向,積極探索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有效途徑,建立符合本地實際、有效解決問題的精準防貧機制。
三、防貧范圍
防貧對象不事前確定,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框定人群,即農村常駐戶籍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十三五”省定脫貧標準的1.5倍作為預警線,在因病、因學、因災等情況可能致貧、返貧時,均可依程序申請防貧資金扶持。
四、保障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零時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時止的一個自然年度。
五、防貧辦法
(一)保費籌集
依據相關數據測算,按照縣區農村常駐戶籍人口的10%左右作為防貧不特定對象,保險費籌集標準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由縣區財政統籌為主,鼓勵企業、個人及慈善等捐贈作為補充。
(二)救助范圍
1.醫療特別救助。因病住院經居民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報銷后,合規自付住院醫療費用加自費住院醫療費用超過1.5萬元的,超出部分實施醫療特別救助。
2.教育特別救助。有義務教育之外全日制在讀學生的家庭,經教育資助后,年支付學費、住宿費、教科書費超過8000元的,超出部分實施教育特別救助。
3.災害特別救助。因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造成人身或財產重大損失的,除按已有政策救助后,家庭損失在1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實施災害特別救助。
以上特別救助,以縣區為單位,通過財政補貼、社會資助或扶貧保險等途徑實施。具體程序是:農戶申請—村“兩委”審查—村民代表會評議—鄉鎮審核—村內公示—縣區有關部門聯合認定。縣區衛健、人社、教育、醫保、民政、財政、公安、住建、人行、扶貧等相關部門,對申請農戶家庭收入、申請項目費用、補助金額等進行審核認定。實施防貧保險救助的按保險合同約定程序審核認定。
(三)確定合作保險機構。市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制定項目實施意見,并向有意愿的金融保險機構發出合作邀請函,并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基礎上,經紀檢、財政、扶貧、醫保、按有關規定委托的第三方審計中介機構對受邀金融保險機構提出的具體合作方案進行綜合評估,擇優確定項目合作對象。項目運行堅持以公益為主、保費略有結余原則(按照申請農戶的實際情況執行,賠償金額可以超出總保費,超出部分由縣區財政及時補足或由保險公司先行墊付,在下年度由縣區財政補足缺口部分)。縣區可依據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四)建立高效運轉流程。一是信息收集。由相關部門以因病、因學、因災等不同預警線,確定監測對象并將其相關信息(包括致貧返貧原因、實際支出等情況)報縣區扶貧辦。二是情況交辦。縣區扶貧辦接到相關信息后,委托“第三方”(保險公司)逐一調查核實。三是調查核實。合作的保險公司接到交辦核實任務后,第一時間對被監測對象家庭通過“信息比對、入戶核實、民主評議”的方式調查取證,將核查監測對象財產經營狀況整理反饋至縣區扶貧辦。四是結果交辦。縣區扶貧辦將結果匯總后以鄉鎮為單位進行任務轉辦。五是評議公示。有關鄉鎮接到調查結果后按村進行分解并評議、公示(公示期7日),最終結果及評議記錄、公示照片等以鄉鎮為單位上報縣區扶貧辦。六是審批備案。由縣區扶貧辦對鄉鎮上報結果進行審批、備案,并通知合作保險公司發放防貧保險金。七是資金到戶。保險公司負責按標準發放防貧保險金,并將有關憑證上報縣區扶貧辦存檔。
同時,為防止個別對象因相關費用低于預警線等原因未被監測到,縣區扶貧辦也接受農戶自行申報,經鄉、村兩級主要領導簽字蓋章,并以鄉鎮為單位上報縣區扶貧辦,再由縣區扶貧辦按程序進行情況交辦、審批備案,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標準發放防貧保險金。
六、防貧保險金發放辦法
(一)因病防貧保險金發放辦法
1.疾病類。除去合規報銷、大病救助等相關救助政策之外,以自付醫療費用1.5萬元為預警線,超出預警線且經查勘認定符合條件的,全額按照階梯式比例發放,其自付費用中超出預警線3萬元以內部分以3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3萬元(含)—10萬元部分以5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10萬元(含)—15萬元部分以7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15萬元(含)以上部分以9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年度內每戶發放最高不超過20萬元。(牽頭單位:市醫保局,責任單位:市衛健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貧辦、公立醫療機構、金融保險部門及各縣區)
2.意外傷害類(含交通事故類)。經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應賠償或已得到賠償但需要長期醫治等可能導致生活處于貧困線以下的家庭,因醫療花費過高可能返貧或致貧的,參照因病防貧辦法發放保險金。(牽頭單位:市公安局,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扶貧辦、市殘聯、金融保險部門及各縣區)
(二)因學防貧保險金發放辦法
具有全日制學歷教育、注冊正式學籍的框定范圍農戶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期間,包括義務教育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經教育資助后,以年支付學費、住宿費、教科書費0.8萬元為預警線,對經核實可能致貧或返貧的,相應費用超出預警線0.3萬元以內部分以10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3萬(含)—0.5萬元部分以8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5萬(含)以上部分以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最高不超過1萬元。(牽頭單位:市教育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貧辦、金融保險部門及各縣區)
(三)因災防貧保險金發放辦法
1.自然災害類。以1萬元為預警線,家庭損失在1萬元以上的,扣除1萬元起付線,超出部分在1萬元以下的,由金融保險部門按4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1萬元(含)至3萬元的,按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3萬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最高不超過3萬元。(牽頭單位:市民政局,責任單位:金融保險部門及各縣區)
2.交通事故類。經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應賠償或已得到賠償但需要長期醫治的,可能導致生活處于貧困線以下的家庭,因財產損失過重可能返貧或致貧的,參照因災防貧辦法發放保險金。(牽頭單位:市公安局,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扶貧辦、市殘聯、金融保險部門及各縣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精準防貧制度設計、統籌、協調等,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銜接指導。縣區扶貧辦具體承接精準防貧的統籌協調和推進實施等相關工作。市縣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準防貧工作,要做到工作聯動、數據共享,把精準防貧與脫貧攻堅工作同部署、共推進。承接第三方保險的市縣保險機構,要盡職盡責,嚴格執行標準,規范程序,公開公平公正賠付,杜絕“人情保”和弄虛作假現象。
(二)強化資金保障。精準防貧投入以縣區財政資金為主導,撬動金融資金、社會捐助等多種投入渠道。各縣區要將精準防貧投入列入年度財政專項預算,確保防貧救助工作順利實施,并形成長效機制,有效解決絕對貧困、緩解相對貧困。同時,要加強防貧資金監管,提高防貧工作實效。對先行實施的縣區,市財政扶貧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總保費10%的獎補。
(三)搞好政策宣傳。各縣區各部門要組織黨員干部在“陽光扶貧”結對季度走訪時,對精準防貧的目的、意義、措施、程序及成效等進行大力宣傳,并協助鄉村及保險機構做好申報農戶的信息申報、核實、賠付等工作,確保廣大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受益權,努力擴大防貧工作覆蓋面,基本達到解決絕對貧困、有效緩解相對貧困的目的。
附:****縣(區)精準防貧保險合作協議書范本
***縣(區)精準防貧保險合作協議書范本
(供參考)
甲方:縣(區)政府扶貧辦(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深入貫徹全市關于精準防貧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動全縣(區)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創新,積極消除絕對貧困、減少相對貧困,探索建立精準防貧長效機制,根據市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連云港市精準防貧工作實施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區)實際,經甲乙雙方認真商榷,現就開展精準防貧工作簽訂本合作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作協議旨在明確甲、乙雙方在保險費的繳納、保險金額、經辦服務管理辦法、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保險責任、給付標準、違約處理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防貧政策。甲、乙方均須服從縣(區)政府領導和管理,嚴格執行“精準防貧”的各項制度和規定。
保險公司經辦服務。乙方受甲方的委托,負責申請農戶的防貧核查、防貧救助資金的支付等經辦服務。乙方將落實各項服務措施,加強服務團隊建設和銜接,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經辦服務。
第二章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與服務對象
第三條甲方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乙方為保險人,防貧對象為服務對象。由甲方統一向乙方進行投保。
第四條防貧對象不事前確定,不事先識別,按照防貧對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十三五”省定脫貧標準的1.5倍進行框定,約縣區農村常駐戶籍人口的10%。
第五條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服務對象核查的個人資料(電子檔案)。個人資料包括:服務對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等信息。乙方對服務對象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章保險期間和保險金額
第六條本保險的保障期限自2020年1月1日零時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時止的一個自然年度。
第七條本保險的保險金額以縣(區)政府防貧資金專項預算金額為準。
第四章保險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第八條保險費籌集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為標準,按照全縣(區)農村人口的10%左右作為防貧人員的結構比例,承保人數為萬人,整體保費預算為萬元。
第九條甲、乙雙方簽訂合作協議后,按照政府防貧資金專項預算額度金額一次性撥付至乙方指定帳戶。
第五章保障責任、給付標準
第十條本協議所指的“防貧”是指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十三五”省定脫貧標準1.5倍的農戶因病、因學、因災致貧或返貧情況。
第十一條保障責任
對符合下列四種情況的,經核實后,由乙方按照合作協議約定進行防貧保險金的支付。
(一)住院醫療費用通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民政醫療救助等各類補助后仍需個人支付的費用。
(二)具有全日制學歷教育、注冊正式學籍,在框定范圍內農村家庭子女在省內獨立學院和省外普通高校接受高等教育期間,包括義務教育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年支付學費、住宿費、教科書費8000元以上的部分。
(三)因火災、爆炸、自然災害(包括:雷擊、臺風、暴風、暴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所導致的家庭房屋建筑物、室內財產、種養殖及附屬設施等損失。
(四)因交通意外事故所導致的財產損失及因意外傷害(含交通意外事故)所導致的需要長期治療的住院費用。
第十二條給付標準
(一)因病致貧、因災致貧、意外傷害致貧(含交通事故類)部分
免賠額(元/年·人) |
超出免賠額自付醫療費用 |
賠償比例 |
15000元 |
30000元以下 |
30% |
30000元(含)—100000元 |
50% |
|
100000元(含)—150000元 |
70% |
|
150000元(含)以上 |
90% |
注:最高賠償不超過20萬元。
(二)因學致貧部分
免賠額 |
超出免賠額支出費用 |
賠償比例 |
8000元 |
3000元以下 |
100% |
3000元(含)—5000元 |
80% |
|
5000元(含)以上 |
60% |
注:最高賠償不超過1萬元。
(三)因災致貧部分(含交通事故類)(家庭財產損失)
免賠額 |
超出免賠額損失費用 |
賠償比例 |
10000元 |
10000元以下 |
40% |
10000元(含)—30000元 |
60% |
|
30000元(含)以上 |
80% |
注:最高賠償不超過3萬元。
第六章責任免除
第十三條不符合預警線要求,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十三五”省定脫貧標準1.5倍的。
第十四條非“因病、因學、因災”所導致的。
第十五條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住院醫療費支出的,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
1. 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2. 被保險人違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4. 被保險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
第十六條下列費用,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
1. 用于矯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假眼、配鏡等)的費用;
2. 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心理咨詢或康復治療的費用;
3. 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補助費及被保險人的誤工補貼費。
第十七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防貧保險金的。
第十八條按照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核查時效和支付流程
第十九條案件查勘。乙方接到轉辦任務后,應迅速開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報告,在相關部門出具信息比對結果后,縣(區)內3個工作日、縣(區)外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核查工作,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核查時間,做到每單必查。
第二十條在接到甲方的轉辦任務后,將在第一時間開展防貧識別工作,對被核查人的房屋、家庭收入、重大開支等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并將結果反饋至縣(區)扶貧辦。
第二十一條對經縣(區)扶貧辦審批備案,并通知發放的防貧保險金,乙方負責按標準進行防貧保險金的發放,并將有關憑證上報縣(區)扶貧辦存檔。
第二十二條乙方應及時將防貧保險金轉賬至防貧對象所提供的銀行賬戶上,應在獲得發放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給予支付,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八章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要對所承擔工作認真負責,并定期征求甲方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耐心聽取甲方、村、鎮干部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能處理的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向甲方反饋。
第二十四條如對乙方的調查和支付結果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協商的辦法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可提請縣(區)扶貧辦并結合有關部門共同協商解決。
第九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乙方可在每個保險期間結束60日內根據理賠情況、政策變化等因素提出下一保險期間保費調整的建議。由甲、乙雙方協商,通過調整保險費標準、保險金額等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甲方有權指派專人不定期按照合作協議規定和承諾進行檢查,如發現乙方未按規定和承諾履行協議,將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立即整改,避免因拖延時間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整改結果乙方要及時反饋甲方。
第二十七條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用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必要運營費用不高于賠付額度的15%。在保險期結束后,扣除賠款及運營費用如發生資金結余的,則結余部分資金將全部返還給甲方或順延為下一年度保險費;如資金不足的,則由甲方及時注資補足。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