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66041/2025-00004 | 分 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其他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日期 | 2025-07-10 |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暫扣和罰沒物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 文 號 | 連區市監〔2025〕36號 | 主 題 詞 | |
| 內容概述 | |||
| 時 效 | 有效 | ||
關于印發《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暫扣和罰沒物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分局,執法大隊,機關各科室:
為進一步規范對暫扣和罰沒物資的管理和處置,現將《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暫扣和罰沒物資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
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暫扣和罰沒物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罰沒物資的管理和處置工作,規范市場監督行政執法行為,健全市場監督行政執法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暫扣物資,是指依法對行政相對人涉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采取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予以查扣的物品、工具、賬冊等。
本辦法所稱罰沒物資,是指依法予以沒收的物資。
第三條暫扣和罰沒物資的管理、處置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遵循統一管理、管處分離、公開透明、科學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由辦公室負責罰沒物資保管工作,明確管理人員,對罰沒物資實行定點統一保管。設立罰沒物資保管專用倉庫,專用倉庫必須有明確標識,具備防火、防水、防腐、防盜等相關設施。對于專用倉庫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資,經黨組批準后,可委托具備相應保管條件的單位進行保管,并報專用倉庫備案。
第五條罰沒物資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對罰沒物資的管理,完善物資交接、保管、結算、對賬及處置程序,建立《罰沒物資出入庫登記臺賬》(附件1)。
第六條 辦案機構采取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暫扣款(物)專用收據(附件2)。辦案人員應在案件完結前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挪用、調換、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暫扣物資。對依法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暫扣物資,辦案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并辦理暫扣物資發還手續。
第七條 辦案機構罰沒物資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物資專用收據(附件3)。罰沒物資專用收據由專人到財務科辦理領用和結報手續,實行統一管理、造冊登記。
第八條 依法罰沒的物資,經查對核實后,辦案機構應當依據《處罰決定書》向當事人開具罰沒物資專用收據。按照規定確定為無主的物品,應當將有關公告情況記錄在案,并將公告復印件作為罰沒物資專用收據附件。罰沒物資專用收據共四聯,第一聯由執法機構留存備查,第二聯由執法機構蓋章后交當事人,第三聯由執法機構記賬(入庫憑證),第四聯由執法機構隨案。
第九條罰沒物資專用收據應當注明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號、罰沒物資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金額等,由經辦人簽字。
第十條案件承辦人應當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倉庫保管人員憑《處罰決定書》掃描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附件4)掃描件、《場所/設施/財物清單》(附件5)掃描件及罰沒物資專用收據(第三聯)掃描件進行清點核對,填寫《暫扣(罰沒)物資入庫單》(附件6),簽字驗收入庫。倉庫保管人員核實罰沒物資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與《處罰決定書》、《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場所/設施/財物清單》及罰沒物資專用收據(第三聯)的記錄是否一致。記錄不一致的,辦案機構必須提供書面情況說明,并由分管領導批準,倉庫保管人員方可接收。倉庫保管人員留存《處罰決定書》掃描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掃描件、《場所/設施/財物清單》掃描件及罰沒物資專用收據(第三聯)掃描件。
第十一條倉庫保管人員對接管的罰沒物資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妥善保管。對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罰沒物資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分類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辦案機構自《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對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的罰沒物資,應當在10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局案審會集體討論后統一處置。
第十三條經審核同意進行處置的罰沒物資,應當由保管人員與罰沒物資處理人員辦理出庫交接手續,填寫《暫扣(罰沒)物資出庫單》(附件7)。
第十四條罰沒物資的處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罰沒物資的不同特征采取監督銷毀、拍賣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等方式進行,由辦公室組織實施,辦案機構、機關黨委、財務科等做好協助配合。
第十五條罰沒物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監督銷毀:
(一)不能作技術處理的或者技術處理后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屬于國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產品的;
(三)失效、變質的;
(四)已經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價值的;
(五)不能消除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印記的;
(六)屬于虛假的產品標識、標志和包裝物的;
(七)屬于國家禁止使用的計量器具的;
(八)偽造、盜用、盜賣檢驗及檢定印、證的;
(九)屬于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的;
(十)其他應當銷毀的罰沒物資。
第十六條罰沒物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辦案機構報審核同意后及時監督銷毀:
(一)易腐爛、變質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無法進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條罰沒物資銷毀要符合國家有關衛生、環保、公安消防等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罰沒物資保管專用倉庫出庫的任何物資,必須辦理出庫登記。監督銷毀罰沒物資時,應當有辦公室、辦案機構、機關黨委、財務科人員參加,辦案機構應填寫《罰沒物資處置表》(附件8)及《物資銷毀清單》(附件9),記明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銷毀罰沒物資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執行人,并由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后交由財務科及辦公室存檔。需拍照、攝像的,應當拍照、攝像并交由辦公室存檔。倉庫保管人員應當及時將《暫扣(罰沒)物資入庫單》、《暫扣(罰沒)物資出庫單》、《罰沒物資出入庫登記臺賬》等物資管理單據、臺賬整理歸檔。
第十九條經檢驗或者鑒定,罰沒物資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拍賣,由辦案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消除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印記和合格證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價值或者有回收利用價值的;
(四)經計量檢定合格或經測試、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條拍賣罰沒物資應當委托具有罰沒物資拍賣資質的機構進行拍賣。辦案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將款項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挪用、調換、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物資。不得在本系統內部變價處理罰沒物資,不得自行拍賣罰沒物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